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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鸣实务 | 危险驾驶罪的缓刑适用

发布:hngmls_root 浏览:842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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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回顾

  被告人张某与朋友聚会,出于应酬需要,推脱不开,饮用了几杯白酒。聚会结束后,张某驾驶小型轿车行驶至辉县市水竹大道西段被民警查获,经呼吸检测其酒精含量为146mg/100ml,后经司法鉴定中心对其进行检测后,确认其血液乙醇含量为162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公诉机关认为张某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提起公诉。

  律师介入

  后张某委托河南共鸣律师事务所郭璐律师作为其辩护人参与其危险驾驶罪一案的审理。郭璐律师多次会见张某,了解了相关情况并积极的与公诉机关和法院进行了沟通。

  辩护意见

  律师为作为被告人张某的辩护人参加了张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的审理,结合案件实际情况,提出辩护意见如下:

  1.被告人张某的主观恶性不大,人身危险性也较小。被告人在此事发生之前一直遵纪守法,一贯表现良好,工作表现优异,且被告人情节比较轻微,社会危害性相较于驾驶其他大型车辆来说相对较小,也没有造成任何损害后果,张某也只是怀有侥幸心理,无意触犯法律,人身危险性较小。

  2.被告人张某认罪态度好,具有悔罪表现。被告人当庭交代犯罪事实,表示自愿认罪,主动缴纳罚金。这一诚恳的悔罪表现,得到法庭的认可,并作为从轻处罚的事实根据。

  3.被告人亦符合缓刑的条件。根据《刑法》的规定,根据张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适用缓刑。

  综上,被告人张某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且认罪悔罪表现较好,具有多处从轻情节,建议法庭给予被告人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对被告人适用缓刑。

  办理结果

  最终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合议庭评议,判决被告人张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

  法条拓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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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饮酒后驾车和醉酒后驾车的标准。

  根据《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10)中规定,该规定指出,饮酒驾车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醉酒驾车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也就是说,检测后血液酒精含量超过80mg/100ml的就是碰触了《刑法》的警戒线,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中张某已处于醉驾状态,故对其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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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饮酒后驾车和醉酒后驾车的处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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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醉驾的缓刑适用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法发[2021]21号)

  (二)危险驾驶罪

  1.构成危险驾驶罪的,依法在一个月至六个月拘役幅度内确定宣告刑。

  2.构成危险驾驶罪的,根据危险驾驶行为、实际损害后果等犯罪情节,综合考虑被告人缴纳罚金的能力,决定罚金数额。

  3.构成危险驾驶罪的,综合考虑危险驾驶行为、危害后果等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决定缓刑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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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醉驾可能导致的后果。

  1.公务员不能考取,醉驾可能会被开除。《公务员法》规定,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不得被录用为公务员。

  2.用人单位劳动合同可以解除。如果劳动者因为醉驾被判刑的,用人单位可将此作为将其解雇的理由。《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六项,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3.因醉驾被刑事处罚,本人可能不能入党、报考公务员、入伍、报考军校,无法开具无犯罪记录证明,还可能会影响你的子女报考公务员、入党、报考军警校的政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