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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鸣研学⑫ | 尊重人格尊严,保护个人隐私——河南共鸣律师事务所《人格权及其法律保护》开讲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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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8月26日上午,河南共鸣律师事务所2023年度第十二期“共鸣研学课堂”如期举行。本次学习课题为《人格权及其法律保护》,由何光祖律师担任主讲人,共鸣所全体律师、实习律师参加。

  01人格权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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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对其特定的人格利益享有的权利,关系到人格自由与尊严,是民事主体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是公民行使其他一切权利的前提和基础。

  人格权包括一般人格权和具体人格权。一般人格权包括人格自由权、人格尊严权。具体人格权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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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典》人格权单独成编,是民法典编纂中重大的创新和亮点之一。本次课程针对人格权编的主要规定进行介绍。

  本次课程内容为三个板块:人格权编的保护范围、人格权编的重要制度以及人格权编与侵权责任编的关联。

  ——河南共鸣律师事务所——

  02实务中的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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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先,何光祖律师以人格权编的保护范围为切入点,对人格权编中规定的具体人格权,如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具体人格权利内容进行讲解。

  在讲解到肖像权侵权时,何光祖律师通过为大家普及为何风靡一时的“葛优躺”不能随便躺,且“葛优躺”侵权官司高达544起,但葛优几乎全胜获赔759余万元等案例,生动形象地剖析了公民的肖像权受到侵害时,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随着讲课气氛的不断高涨,在何光祖律师讲解到名誉权时,全体律师、实习律师不仅就自己承办案件中侵犯名誉权具体的行为类型及设想的诸多类型展开了激烈讨论,还针对名誉权侵权案件在实践中如何调查取证纷纷提出了自己的见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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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格权编重要制度

  随后何光祖律师带领大家重温了人格权编的几个重要制度:

  1.人格请求权不适用时效制度,即权利人只要能证明人格权遭受的侵害或妨害处于持续状态,就可以行使人格权请求权,而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2.“人格权诉前禁令制度”,是指侵害他人权益的行为已发生或者将要发生时,若未及时制止,将导致损害后果迅速扩大或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行为人停止相关行为。该规定对人格权保护有重要意义,能够有效的预防损害的发生和扩大。

  3.违约行为精神损害赔偿,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格权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受损害方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不影响受损害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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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后,何光祖律师引导大家就人格权编与侵权责任编的关系、配合适用等进行讨论。各位执业律师、实习律师纷纷发表自己的见解,分享案件承办经验,不仅给本次研学课堂一个思辨的结尾,更让大家对人格权的理解有了新的高度,收获了承办该类案件的实务经验,也对侵权案件的办理有更多深入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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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而无研则浅,研而无学则空”,每一次的“研学课堂”都是一次促进思维迸发、经验交流的平台。通过每一位执业律师、实习律师展示自己的思想理论、实践经验,大家在交流分享中得到了进一步的提升。

  ——河南共鸣律师事务所——

  03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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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民法典第1182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以及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2民法典第995条

  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3民法典第997条

  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害其人格权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制止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行为人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

  4民法典第996条

  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格权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受损害方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不影响受损害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