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源网络 侵删) 2023年秋收时节,被告郑某某在村庄附近道路上晾晒玉米,韩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行驶至此,因躲避一辆对行车辆,骑到晾晒的玉米上滑倒受伤。韩某某伤后至汶上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了21天,并支出2万余元医疗费。后双方就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韩某某诉至汶上县人民法院,请求郑某某、汶上县交通运输局赔偿其相应损失。
审理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郑某某私自占用公共道路晾晒玉米,使原本的通行道路变窄,韩某某因躲避对行车辆骑行到郑某某占道晾晒的玉米上摔伤,韩某某受伤与郑某某违法占用公路晾晒玉米具有直接因果关系,是造成韩某某受伤的主要原因,郑某某应对韩某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韩某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预见到道路被占用后存在安全隐患,而其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从而造成自身损害,其自身也存在过错,应当减轻郑某某的赔偿责任。汶上县交通运输局作为案涉公路管理人,未尽到管理职责,未提交证据证明已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亦应对韩某某的损害后果承担相应的赔偿在责任。法院综合考虑韩某某受伤的原因及各方的违法行为、过错程度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原因力大小等因素后,认定郑某某承担60%的赔偿责任,汶上县交通运输局承担10%的赔偿责任,韩某某自担30%的责任,该判决现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