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鸣实务
1基本案情
陈某是某小区居民,甲公司是该小区物业管理方。2019年7月,陈某车辆停放于小区内,由于车辆上方一棵银杏树果实太多,树枝被果实压断,砸坏陈某车辆。
2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
甲公司作为小区物业管理方,对小区内的树木负有管理和维护的义务,陈某车辆被树木砸坏,甲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甲公司对此不服,提起上诉,认为甲公司作为陈某所在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已尽到日常维护职责,定期对树木进行修剪。果实掉落属于不可抗力,故甲公司不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3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
陈某车辆停放于甲公司管理的小区内,因树枝被果实压断坠落导致陈某车辆损坏并产生相应损失,一审法院认定甲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有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甲公司主张系不可抗力,然而维护小区设施以及修剪树木等,避免对他人产生危害,是物业公司管理职责范围,甲公司的主张缺乏依据。据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4法治建议
本案是一起因小区内的树枝果实坠落产生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审查重点在于物业公司是否对果实坠落存在过错。本案中,物业公司以果实坠落所发生的损害属于不可抗力为由,主张不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然而,不可抗力指的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本案并不符合不可抗力的特征,理由在于:第一,虽然不能准确判断果实坠落的时间,但成熟的果实落地是自然规律,必然会发生。而小区停车位就在树木之下,物业公司应当能够预见损害的发生。第二,通过及时修剪树枝、采摘果实等方式完全可以避免损害的发生,也不存在不能履行上述行为的客观阻碍。基于以上两点,物业公司以不可抗力为由拒绝赔偿,没有法律依据。除非有特别干预的理由,否则良好的政策应当让损失停留在其所发生之处,而该理由即为侵权法中的过错。物业公司负有维护小区设施以及修剪树木等,避免对他人产生危害的职责。涉案物业公司未能履行上述义务,造成业主车辆的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对此,建议如下:
● 物业公司应当定期检查、巡视,确保小区树木不存在侵害他人身体、财产的风险。特别是在即将发生台风、暴雨等情况下,应当提前对地面露天停车场中栽种的树木进行检查、加固。
● 业主应当注意停车位附近是否存在枯树、电线杆、广告牌等可能损害车辆的危险物体。同时,也要注意不在雨天将车辆停放在地势低洼处。若业主因自身疏忽造成损害的发生,可能需承担一定责任。
● 车主在发现自己的车辆被损坏时,应当第一时间拍照取证并报警。同时,根据警方的调查结果找到引起损害发生的责任主体,就赔偿问题积极协商解决。若沟通无果,则应及时通过诉讼程序维护自身利益,避免因为超过诉讼时效导致自己的损害无法得到救济。此外,因雷击、暴雨等意外随时可能对车辆造成损坏,建议车主购买车损险。
● 居民在发现树木存在倒伏、折断等可能引发危险的情况时,应主动联系相关部门,为社会安全贡献力量。
5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对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消防等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
第一千二百五十七条 因林木折断、倾倒或者果实坠落等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物业管理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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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二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