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某某涉嫌诈骗罪案件解析
承办律师:王学永
一、案情简介
辉县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19年12月,被告人苗某组织姚某某、崔某某成立**企策公司;公司成立后,苗某通过互联网联系代理“A***”平台,通过吸引有投资意向的客户在该平台投资入金,平台根据客户入金金额按比例向苗某所提供的账户返还佣金;苗某等人在“58同城”等网站发布信息招募员工,利用编写“话术本”向所招聘员工培训“话术”等内容,组织员工通过微信群、QQ群等渠道查找有投资意向客户,将有投资意向客户拉到公司所组建的微信群内。被告人谭某某等5人经培训后,明知自己不具备专业知识的情况下,在微信群冒充有投资经验的“分析师”指导客户投资,冒充盈利客户发布虚假盈利信息,吸引客户在平台注册后,诱导客户进行入金出金、赚取高额佣金,致被害人张某等7人在“A***”平台开户后,被骗38万余元,苗某等人收到平台返还佣金28万余元;被告人苗某、谭某某等8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量刑建议判处谭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
二、事实认定
本案为法律援助案件,律师接受律所指派担任被告人谭某某的辩护人。经过认真阅卷及会见谭某某,律师认为存在以下有利于谭某某的事实和情节:1.被告人谭某某系从犯。谭某某于2020年3月底被**企策公司招聘入职,2020年6月才被任命为组长,既非股东又非高级管理人员,在犯罪集团中不属于组织、指挥、策划者和骨干分子,在本案中仅起次要、辅助作用;据苗某供述,谭某某之所以成为组长,是因为苗某爱喝酒,谭某某能喝,对他胃口,组长职责是培养新人、带着新人做业务,与员工没什么区别,连工资带提成都一样;谭某某小组成员胡某某、程某某均入职时间不长,未拉到客户,各得底薪1000元,成员马某某尚不熟悉业务,无客户,无收入。2.被告人谭某某诈骗数额未予认定。作为从犯,被告人谭某某仅应对其个人诈骗数额承担法律责任。而本案卷宗材料中,第一,起诉书中的7名被害人无谭某某客户;第二,谭某某的两个客户A和B,仅有谭某某本人供述,无客户受骗报案证据;第三,无任何证据证明两个客户的被骗或损失数额。同时,按照谭某某供述,即使两个客户有被骗或损失数额,被告人谭某某也无直接责任。其中客户A账户交本案被告人苗某托管,按操作程序需要A本人同意且提供账户密码方能买卖交易;A如有被骗或损失资金,应由A本人和(或)苗某承担。客户B账户由B本人自行操作管理,应不存在受骗情况,如有损失应当自负责任。按照谭某某供述,A入金5000美元,B入金1000美元。3.谭某某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偶犯,未直接造成诈骗后果,社会危害性小。
三、律师策略
假定A和B的入金全部由谭某某诈骗,折合人民币约为42000元,也未达到河南省高院和检察院关于诈骗罪“数额较大”认定标准的上限49999元,该诈骗数额下的法定刑最高为3年有期徒刑。结合卷宗材料查明的谭某某犯罪事实和存在的法定、酌定从轻、减轻、从宽处罚量刑情节,律师认为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条关于缓刑的适用条件,决定对谭某某进行缓刑辩护。
四、判决结果
经律师出庭辩护,辉县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谭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四万元。
五、律师感言
1.律师应当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依法执业;
2.律师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尽职尽责地维护委托人(受援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