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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二婚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

发布:hngmls_root 浏览:898次

承办律师郎建军

一、基本案情

2003被告双方登记结婚(当时原告54岁、被告64岁),都是二婚,婚后在被告家生活,被告是一名退休教师原告身体不好开始被告对原告态度冷淡,不管不问原告住院期间被告也没有看望过原告出院后被告以无钱为由不给原告看病,原告无奈之下回到了自己儿子家,之后被告没有来看过原告,没有打过电话,没有支付过医疗费原告已经73岁,丧失劳动能力,没有生活来源,为此原告诉到法院,委托郎建军律师代理

二、案件审理情况

一审法院以原告年龄高为由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二审法院调解,被告支付原告扶养费500/月。

三、案件的现实意义

男方有退休工资、家庭经济条件好、丧偶,找一个农村相对年轻的妇女结婚,相互扶持、共同生活的情形比较多,但到女方年龄高,不能照顾男方时,由于双方没有事先协商一致,容易产生纠纷。

代理思路,为了使女方利益最大化,又不损害男方的利益,充分享受国家政策,建议不要求离婚,只起诉要求支付抚养费最终结果双方都能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