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渺茫中不曾放弃,严厉中守望正义——赵某涉嫌受贿案

发布:hngmls_root 浏览:980次

承办律师张喜月 郭呈广

承办案情简介

被告人赵某与张某(另案处理)自2010年以来保持同居关系,二人并育有一子。20131月份,张某担任辉县市某局局长、党委副书记,2015年担任辉县市某局局长、党委书记,负责辉县市某局全面工作。某某因其开办的某驾校用地手续不完备,处理土地遗留问题,冯某某多次找张协调。

2017年3月,被告人赵和张冯某某到新乡市汽车有限公司购买奥迪A6轿车一辆,赵某因临时购车钱款不够持冯某某的银行卡刷卡支付购车款、车辆保险等共计42.3414万元。该车辆登记在赵某名下,由赵某个人使用。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某的行为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其在与张某的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

辩护人接受赵某亲属的委托,担任赵某的辩护人。

律师策略

辩护人在接受委托后,通过会见被告人及阅卷,发现本案疑点较多,从程序到证据再到被告人讯问笔录均存在各种问题,而被告人坚持认为无罪。辩护律师在对案情研判后,经过律所讨论,决定进行无罪辩护。

工作成果摘录(本案存在诸多争议,以下就部分重要争议焦点进行展示)

摘录一:共同受贿应当有信任基础和亲密关系。

张某与赵某关系紧张,两人之间不具有共同受贿的信任基础和亲密关系。

赵某陈述,其与张某虽然举办了婚礼但并未领取结婚证,同居期间张某曾多次殴打赵某,最后一次因张某的辱骂和殴打行为严重,赵某愤而反击,两人均受伤严重(赵某已提供现场血迹照片和情况说明,并申请知情人出庭作证),之后两人就长期处于冷战状态。直至购车当天,冯某某也提到当时张某是为了向赵某示好,两人才临时决定带她去看车。在张某、赵某的感情不合、矛盾激化的情况下,张某不可能信任赵某,更不可能通过赵某接受冯某某的行贿,张某和赵某之间不可能形成紧密的利益共同体,不具有共同受贿的信任基础和亲密关系。

摘录二:赵某与某某之间是借贷关系,不是行贿受贿,应受民法调整。

1.赵某系借款购车。张某亦多次明确向赵某表示,其需要向冯某某还款,赵某主观上不存在受贿的故意。

2.赵某与冯某某之间的借贷行为不符合以借款为名索取或者非法收受财物行为的认定条件(详见上诉状)

3.赵某的行为并未损害冯某某的合法权益,无社会危害性。

赵某虽未出具借条,但有刷卡付款凭证、发票等书面凭证的存在,冯某某随时有权主张权利索要借款,是否出具借条并不影响冯某某的权利主张和赵某的责任承担。

本案中,冯某某并未明确还款期限,也未明确放弃索要借款,只是在赵某要先归还部分款项时,向赵某表示不用着急还。2017年3月23日刷卡,至2017年5月4日赵某第一次被询问,期间不到45天,赵某未归还借款,并不具有违法性和可指责性。如果冯某某想索要借款,可以直接向赵某索要,亦可依法提起民事诉讼,冯某某的合法权利并未受损,其与赵某的借贷关系应受民法调整。

摘录三:对定案关键证据《会议纪要》的质证意见

辩护人认为,本案中的《会议纪要》不具有真实性、合法性,《会议纪要》及有关会议纪要的证人证言均不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一、《会议纪要》不具有真实性。

1.赵某提供的其与冯某某的录音(录音笔录三,第5页),冯某某明确表示,《会议纪要》是其事后补充。该录音,冯某某已在卫辉市人民法院的《调查笔录》中确认真实性。

2.证人某某、贾某某等关于《会议纪要》的陈述明显是串通后的虚假陈述。

卫辉市人民检察院对三人所作的《询问笔录》,每次都是在同一地点、先后作出,三人有充分的沟通交流时间,而且从笔录中三人的一致陈述和一致改变,可以看出,三人的陈述不实……

二、《会议纪要》调取程序不合法。

2017年5月5日,冯某某第一次提及会议纪要的存在时,侦查机关未第一时间去调取,反而让冯某某回去“找”,然后2017年5月7日才由郝某某提供复印件。

三、《会议纪要》的存在明显不合理。

1.《会议纪要》是本案中认定驾校、冯某某行贿,上诉人、张受贿的关键书证,驾校将可能认定自己犯罪的内容以会议纪要的形式固定并保存,明显有违常理。

2.《会议纪要》的存在形式不合理。本案中的《会议纪要》有违于其他会议纪要,是以单页的形式存在,而且从证据中驾校出具的2017年6月1日和2020年12月9日的《情况说明》可知,该份会议纪要的内容与2016年11月12日会议纪要的内容一致,但会议的形式——字体、格式、是否需要股东签字、签发人却与其他会议纪要不同。

3.《会议纪要》的开会时间和会议内容不合理。从驾校的公众号新闻(附公众号截图6张)可知,当时的某驾校接连4天举行重大活动,其中2017年3月8日更是同时举行了河南某驾校大车女神学员“回娘家”、“春季第三届大型车展”两个活动,某驾校的领导不参加、组织活动,反而召开股东会,商议2016年就商议过的内容,明显不合理。

综合全案证据,辩护人认为证据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排除其他合理怀疑得出被告人赵某与张某共同受贿的唯一结论,在未谨慎审查冯某某是否存在恶意构陷或规避刑罚的情况下,应当根据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采信证据,认定被告人赵某无罪。

案件结果:

2018126日卫辉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上诉后20193月7日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理;

20191226日发回重审后卫辉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再次上诉后2020年9月8日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原判,再次发回重新审理;

2021年10月22日发回重审后卫辉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第三次上诉后2022年2月16日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原判,第三次发回重新审理;

审理期间,20222月24日卫辉市人民检察院作出撤回起诉决定书,以证据发生变化为由,决定对被告人赵某犯受贿罪撤回起诉;

20222月28日卫辉市人民法院裁定准许撤回对被告人赵某的起诉。

20223月22日卫辉市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书,决定对赵某不起诉。

后赵某依法申请国家赔偿,现已获得赔偿,案件终结。

典型意义

该案件历时四年零十个月,先后三次发回重审,历经两次庭前排非多次开庭,对排除非法证据、同步录音录像及被告人供述的采信、是借贷行为还是以借款为名索取或者非法收受财物的行为的认定、共同受贿的认定等法律规定和适用有良好的示范效应。

律师点评

一、本案中被告人是否构成受贿罪主要焦点问题:

1.赵某与张某是否构成共同受贿罪;

2.赵某刷卡购车的行为是借款还是受贿

律师在刑事案件的办理过程中,应当对《刑法》、两高一部的司法解释进行重点、有针对性的研究,结合被告人的陈述对案件证据、办理程序进行全面分析,逐一排查证据、系统梳理辩护思路,不畏艰难,坚决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坚守律师的执业本心。

承办人:郭呈广律师(联系电话:13700735281)、张喜月律师(联系电话:18238611263